首页行业政策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6-01-06行业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工程渣土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等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健全建筑垃圾“产-运-处”闭环式管理体系,现将扬州市城管局《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按通知要求认真落实。

各镇(街道、园区):

为进一步加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工程渣土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等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健全建筑垃圾“产-运-处”闭环式管理体系,现将扬州市城管局《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按通知要求认真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邗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9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文件扬城管

〔2024〕33号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管局、功能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办):

为进一步加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工程渣土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等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健全建筑垃圾“产-运-处”闭环式管理体系,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建设和管理要求

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由属地镇、街(园区)负责建设,主要用于装修垃圾的暂存、中转。由属地明确责任主体或委托第三方负责运营管理,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一)建设要求

1、市区原则上以镇、街(园区)为单位,1个镇、街(园区)建设1个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面积较小的镇、街(园区)可以联合建设1个临时堆放点,面积较大的镇、街(园区)可建设2个临时堆放点;

2、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建设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应综合服务区域内装修垃圾产生量、资源化处置设施设置情况、选址条件、服务年限、交通等因素比选后确定;

3、场地四周应设置相应的围墙或围挡,垃圾堆放区应为封闭式建筑,做到场区相对封闭,与周边环境形成明显的隔离边界。进出口道路及场区内部地面应硬化,并留有空间满足收运车辆作业要求;

4、应配置喷淋(洒水)设施、降尘雾炮等基本的环保措施,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冲洗废水应纳入排污管道;

5、出入口、作业区应安装监控,并将视频数据接入市、区建筑垃圾监管平台。

(二)管理要求

1、应有专人负责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现场管理,制定相应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环保等管理责任;

2、应在入口处设置醒目的门牌标识,并设置标示牌,标示投放要求、投放时间、管理人员、收运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

3、应做好入场、出场记录。不得消纳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者其他工业垃圾,不得消纳装修垃圾以外的其他建筑垃圾;

4、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装修垃圾的清运,不应长期堆积或较高堆积;

5、应定期检查堆放点情况,保证相关设备及设施正常使用,确保堆放点运营安全。

二、关于工程渣土消纳场建设和管理要求

工程渣土消纳场由各县(市、区)、功能区负责建设,主要用于工程渣土及干化后的工程泥浆应急暂存、调配。由属地明确责任主体或委托第三方负责运营管理,城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按职责加强监管。

(一)建设要求

1、应总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经规划确定的正规的或临时的工程渣土消纳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应采取围挡等防护措施进行封闭式管理。出入口、主要道路等应进行硬化,道路应满足渣土运输车辆交通量、车载负荷及使用年限的需求;

3、应设置计量设施(地磅系统、道闸系统、控制系统等组成),应按进出场渣土量分别进行计量;

4、进场道路、作业区应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作,对场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且能实时传输至市、区建筑垃圾监管平台;

5、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设置供配电、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等。

(二)管理要求

1、应有相应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工程渣土消纳场管理规定,明确厂区管理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开管理工作。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视频监控、道

闸计量系统等硬件设施,以确保视频信息完整无缺失、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2、应在场区入口处设置醒目的门牌标识,并设置标示牌,标示接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种类、使用期限、范围及管理人,不得消纳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者其他工业垃圾;

3、应配备大型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根据工程渣土的属性,分区堆填、分层压实,保证堆体稳定,禁止较高、超量、超范围堆填。并定期对堆体沉降、位移、含水量等指标进行检测;

4、道闸计量系统应能自动识别车辆,对进出场工程渣土进行准确计量,施行电子联单管理。畅通工程渣土外运调剂渠道,应建立入场、出场记录等台账;

5、应按照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布设必要的雾炮设施或者自动喷淋装置,做好出入口、进场道路、堆填区、作业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可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复绿等措施;

6、应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场区情况,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运营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整改,防止发生堆填体松动或者塌方等情况。

三、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建设和管理要求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由政府负责规划布点,通过市场化方式建设运营,主要用于处理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城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按职责加强监管。

(一)建设要求

1、用地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以及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兼顾近期和远期衔接,合理利用土地;

2、主体工程应包括不仅限于计量设施、预处理系统、生产建(构)筑物、再生处理系统、原料及成品贮存系统、通风除尘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宜配套建设再生产品系统;

3、配套工程应包括不仅限于场区道路、供配电、给排水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通信、暖通、信息化及监控、应急设施等;

4、应建设封闭生产厂房或封闭式生产单元,生产建(构)筑物与管理区之间宜留足防护距离,应设置防尘、防噪措施;

5、厂区道路应硬化处理,并配备场地洒水、冲洗设备,定时冲洗,保持路面湿润清洁不起尘;

6、应设置计量设施(地磅系统、道闸系统、控制系统等组成),应按进厂量和实际处理量分别进行计量和统计,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和储存功能等;

7、厂区应配备环境监测、视频监控等在线监控系统,并将视频数据接入市级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实现政府对建筑垃圾收集、转移、处置全过程监控及信息溯源要求。

(二)管理要求

1、应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指导、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运营企业应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制度;

2、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进出料、库存、运营及生产台账的一体化管理;

3、应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现行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的要求;

4、应明确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人,配备安全员并建立安全工作网络体系,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常态化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5、应制定和完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现场演练;

6、应按照规定配置作业机械和劳动工具,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作业特点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措施,特殊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四、其他要求

1、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和补给区、洪泛区和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活动的坍塌地带、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

2、各地应对照要求,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日常检查和监管,对符合要求的消纳处置场所要加强规范管理;对设置不规范的消纳处置场所要督促整改;对非法设置的消纳处置场所要依法予以取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

 

部分图文转载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如内容中如涉及加盟,投资请注意风险,并谨慎决策

上一篇
下一篇
想要了解更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