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业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试行)

2026-01-06行业政策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综合执法局、城管办)、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城乡事务管理局,生态科技新城规划建设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综合执法局、城管办)、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城乡事务管理局,生态科技新城规划建设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在房屋建筑、市政园林、道路交通及河道水利等各类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的意见》、《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及《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扬府办发〔2023〕5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以下简称“再生产品”)是指以建筑垃圾为原材料,通过**的处置程序,制成的可再次使用的原料或直接应用于工程建设中的建筑材料、制品。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主要为工程渣土、拆除废弃物、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等,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或有害的废弃物。

推广应用再生产品应当遵循“质量达标、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再生产品价格原则上不应高于同类型同标准非再生产品市场价格。

二、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工图纸报送审查的,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控股或占重要地位的公共建筑、市政园林、道路交通、河道水利、老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按本通知所列的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详见附件)要求,优先使用再生产品。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部位使用比例不低于20%;道路交通、河道水利工程部位使用比例不低于15%;公共建筑工程部位使用比例不低于10%。

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以及使用工业废弃物的建材产品可视同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

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再生产品的使用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在设计说明或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载明再生产品的使用部位及产品种类、数量等具体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再生产品设计使用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四、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选用质量合格的再生产品,严格按图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再生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并将再生产品使用的相关工程资料组卷备查。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再生产品的使用情况,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工程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再生产品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用于生产非烧结类再生产品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应由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资格(与当地政府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的企业供应;用于生产烧结类再生产品的工程渣土,应由取得城管部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的工程项目提供。

六、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凝土和砌块(砖)等再生产品生产企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应按照《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再生沥青混凝土》(GB/T25033)、《建筑垃圾再生骨料路面基层应用技术标准》(DB32/T4060)等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标准,对再生骨料进行相关性能检测,确保符合要求。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可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非结构混凝土。

七、实行再生产品登记制度。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再生产品登记工作,对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再生产品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再生产品登记名录库,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供相关单位选购使用。

申报登记的再生产品生产企业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产品检测体系,并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筑垃圾原料掺量报告和相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再生产品生产原料中经处置的建筑垃圾掺量比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八、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城管、交通和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推广应用再生产品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按照工程监管权限,对政府投资工程再生产品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落实再生产品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九、鼓励住宅项目以及其他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再生产品。在工程、绿色建筑等各类评先评优或示范奖补项目申报评审时,将使用再生产品的情况列入重要评审条件。

十、鼓励再生产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研究和技术合作,发挥协同创新作用,扩大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快推进再生产品工业化、标准化、绿色化发展。鼓励再生产品生产企业不断提高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推动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十一、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

扬州市交通运输局

扬州市水利局

2024年9月19日

 

部分图文转载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如内容中如涉及加盟,投资请注意风险,并谨慎决策

上一篇
下一篇
想要了解更多吗?